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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关于修改《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修改背景

  为进一步挖掘潜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上级指示,现对《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条款。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改《办法》旨在落实上级要求,紧扣“保民生、促消费、稳市场”核心目标,通过优化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扩大政策惠及范围、强化绿色住房金融支持,进一步挖潜增效,精准赋能住房消费,助力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四、主要内容

  本次重新修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化最低可贷额度调整机制(对应第六条第(二)项)

  旧办法规定最低可贷额度为20万元,新办法则明确最低可贷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取消普通住房144㎡面积标准限制(对应第六条第(三)项)

  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中,“房屋总价款”按购房实际总价款核算,不再执行“不大于普通住宅144㎡×房屋单价”的计算标准,消除大户型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核算限制,满足缴存人改善型住房需求。

  (三)增加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应第六条第(一)、(七)项)

  明确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该项额度调整范围,由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拟定并公布;且10万元增加额度,可在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住宅、我市高层次人才、购买绿色建筑等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基础上叠加执行,进一步降低首套购房缴存人资金压力。

  (四)新增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对应第七条)

  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

  五、修改主要条款有关问题解答

  (一)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可贷额度上浮政策是否与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增加情形叠加?

  答:可叠加,可贷额度在上浮20%后再叠加10万元。

  (二)在其他城市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算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都不算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是指购买什么等级的绿色建筑?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是指购买本地住建部门认定为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标识的商品房;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上浮政策能否叠加?

  答:不能叠加。购买绿色建筑享受的20%额度上浮政策,与多子女家庭、装配式住宅、我市高层次人才的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仅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不叠加执行。

  (五)符合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在计算出可贷额度后再增加10万元,但不可以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六)项限额标准。

  六、利企惠民具体措施

  新修改的《办法》通过取消普通住房144㎡的面积限制、增加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上浮可贷额度等措施,一方面打破了原有贷款额度核算的条条框框,满足缴存人首套购房、改善型购房的多元化需求,切实降低购房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建筑政策激励,推动我市房地产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潜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支撑作用。

  七、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原《办法》相关条款新修改《办法》对应政策
1  不高于我市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规定以及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最低可贷额度的调整范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并经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原《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不高于我市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规定、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最低可贷额度以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额度的调整范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并经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新修改《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2  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20万元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原《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最低可贷额度的,可申请额度为最低可贷额度;(新修改《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房屋总价款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下同);(原《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新修改《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4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新修改《办法》第六条第(七)项)
5  第七条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六项限额标准。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购买装配式住宅、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执行。(原《办法》第七条)  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六项限额标准。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住宅、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执行。(新修改《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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